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_病原学

发布时间:2022-06-03 发表于话题:肺结核登记后会通知哪里 点击:908 当前位置:搞脑筋养生网 时事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_病原学 手机阅读

原标题: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

3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肺结核分类,同时实行新版传染病报告卡。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肺结核诊断》(WS288-2017)标准和《结核病分类》(WS196-2017)标准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适应新诊断标准和分类标准实施后的工作需要,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肺结核分类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乙类传染病肺结核分类由“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调整为“利福平耐药、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结核性胸膜炎”归入肺结核分类统计,不再报告到“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中,并在每月公布的全国传染病疫情中进行备注解释。调整前后分类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1,调整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详见附件2。

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功能改造并发布至测试系统,请各地认真组织功能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已实现数据直接交换的地区,请通知数据交换单位在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平台下载修订后的相关技术文档,尽快进行调整。系统调整后,2019年以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变更, 2019年1-3月已经生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分类将由系统统一修订,已经产出的统计报表将按照新的统计规则重新计算。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调整工作,尽快更新传染病报告卡,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系统调整后续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疾病预防控制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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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组:[传染病] [肺结核] [法定报告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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